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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2008-12-28 10:30:59 来源:岳建民
2007年7月20日,职工刘玉华在离岗培训期间回到原工作岗位龙门吊车驾驶室取河水杯时,见到配电箱内接触器冒火,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伸手去拉电闸,不料龙门吊的配电系统整体漏电,刘玉华被电伤。经沧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刘玉华被电烧伤的右手行截指术。
因用人单位沧州福道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在刘玉华受伤后未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刘玉华在手术出院后,自行提出认定工伤申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玉华的右手烧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沧州福道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以刘玉华之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致,故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岳建民律师作为刘玉华的代理人参加了该行政诉讼的审理。
经过开庭审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运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刘玉华之伤属于工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起诉。
就此案例,岳建民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认定不是机械的。职工上下班时间及开工前的准备时间皆属于工作时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生理原因而如厕、休息、饮水等致伤,以及在非本人工作岗位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而见义勇为所致伤,只要不是自残自杀,皆可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自身在作业中有违章情形,不能成为所负之伤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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